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漯河市產權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機構)進行的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關于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fā)產權規(guī)〔2022〕39號)、《企業(yè)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guī)則》(國資發(fā)產權〔2009〕120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所稱企業(yè)國有資產包括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機動車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以下簡稱國有資產)。
第三條 本規(guī)則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轉讓主體(以下簡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交易機構發(fā)布資產轉讓信息,公開掛牌轉讓國有資產的活動。
第四條 轉讓方通過交易機構進行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的,應與交易機構簽訂委托合同。
第五條 交易機構按照本規(guī)則開展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業(yè)務,接受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實施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障資產轉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六條 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七條 轉讓方轉讓企業(yè)國有資產,應當具有轉讓該標的的主體資格,保證該轉讓標的可以合法轉讓,并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履行內部決策、審批、備案、定價等相關程序。
第八條 轉讓方向交易機構提出信息披露申請,提交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所需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九條 交易機構對轉讓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請和材料進行審核。對涉及轉讓資產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guī)范性審核。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機構予以受理。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機構將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要求轉讓方進行調整。
第十條 資產轉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資產的名稱及資產情況;
(二)轉讓資產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
(三)資產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值,評估報告的備案或者核準情況;
(四)公告期限;
(五)交易方式;
(六)交納保證金的時間、金額及處置方式等;
(七)轉讓資產的優(yōu)先權情況;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十一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在資產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要求、交納時間、處置方式等事項。保證金的交納數額原則上不超過轉讓標的轉讓底價的30%。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資產轉讓的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第三章 發(fā)布轉讓信息
第十四條 資產轉讓公告應當在交易機構網站上發(fā)布。
第十五條 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資產轉讓公告時間:
掛牌價在100萬元以下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7個自然日(至少5個工作日);掛牌價高于100萬元且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資產轉讓公告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公告中的內容和條件。
因轉讓方原因確需變更公告內容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公告內容變更后,由交易機構在網站重新發(fā)布資產轉讓公告,并重新計算公告時間。
因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資產轉讓公告內容,并相應延長公告時間。
第十七條 資產轉讓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按照資產轉讓公告的公告內容延長公告時間,或在變更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公告。
轉讓方延長公告時間且不變更公告內容的,每次延長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時間的,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轉讓方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資產轉讓項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如在公告期間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轉讓底價重新進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 資產轉讓項目自首次公告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應當重新履行資產評估及信息披露等資產轉讓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 資產轉讓公告期間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者有關當事人提出中止公告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交易機構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資產轉讓中止期限由交易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1個月。交易機構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者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結公告的決定。
如恢復公告,在交易機構網站上的繼續(xù)公告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且累計公告時間不少于原公告的掛牌期限。
第二十二條 資產轉讓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guī)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并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交易機構可以做出終結公告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交易機構中止、終結信息披露,應當在交易機構網站上公告。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四條 意向受讓方在資產轉讓公告期限內向交易機構提出受讓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交易機構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當登記的意向受讓方沒有響應資產轉讓公告中受讓條件的全部要求,或提出帶有附加條件的受讓要求時,交易機構將取消其受讓資格。
第二十六條 資產轉讓公告期間,轉讓方應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配合開展標的踏勘工作。意向受讓方可以通過交易機構查閱資產轉讓公告所涉內容的相關材料。經轉讓方同意,意向受讓方可以復印相關材料或對相關材料進行拍照。
第二十七條 資產轉讓公告未明確表示不接受聯(lián)合受讓的,多個意向受讓方可組成聯(lián)合受讓體,向交易機構提交受讓申請,參與受讓。
第二十八條 資產轉讓公告中設定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聯(lián)合受讓體各成員均需滿足資產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方資格條件。資產轉讓公告明確聯(lián)合體其中一方滿足受讓資格條件即可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聯(lián)合受讓體各成員應提交《聯(lián)合受讓協(xié)議》,《聯(lián)合受讓協(xié)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組成聯(lián)合受讓體的各方主體信息;
(二)聯(lián)合受讓體擬參與受讓的項目;
(三)聯(lián)合體內部各成員關于受讓標的的分配情況;
(四)確定聯(lián)合受讓代表,授權其代表聯(lián)合受讓體辦理受讓事宜;
(五)聯(lián)合受讓體各成員間的權利義務;
(六)其他需要在聯(lián)合受讓協(xié)議中約定的事項。
各成員應當在《聯(lián)合受讓協(xié)議》中約定,各方承諾對受讓方所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資產轉讓公告規(guī)定的時限內,將保證金交納至交易機構指定賬戶,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一條 資產轉讓公告期滿后,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轉讓底價與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確定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
第三十二條 資產轉讓涉及優(yōu)先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受讓方確定后,交易雙方應當按照資產轉讓公告的要求及時簽訂資產交易合同。
第三十四條 資產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資產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三)資產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資產交割事項;
(六)合同的生效條件;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三十五條 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掛牌形成的資產轉讓價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為條件進行打折、優(yōu)惠。
第三十六條 交易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資產轉讓公告的內容以及報價結果等,對資產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三十七條 根據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資產轉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需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批事項的,交易雙方應當將資產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交易機構根據雙方申請,協(xié)助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三十八條 資產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機構應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九條 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以人民幣計價。交易資金應當通過交易機構指定賬戶以貨幣進行結算,交易機構對指定的交易資金賬戶進行專戶管理,管理期間的交易資金,在結算時按照原幣種、原金額、原渠道的原則退還交易保證金,轉付交易價款。
交易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交易機構結算交易資金的,轉讓方應當向交易機構提供轉讓行為批準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受讓方付款憑證。
第四十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交易機構在確定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返還。
第四十一條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自資產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價款一次性支付到交易機構指定結算賬戶。
第四十二條 資產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后,對符合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交易機構應當及時向轉讓方劃出交易價款。
第四十三條 交易資金原則上不得由他方代為收付。
第四十四條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交易機構的收費標準支付服務費用。交易機構在收到服務費用后,出具收費憑證。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十五條 交易雙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支付至交易機構指定賬戶,且交易雙方全部支付服務費用后,交易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span>
第四十六條 資產轉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審批情形時,交易機構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七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如下事項: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交易機構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tǒng)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八章 產權交易行為規(guī)范
第四十九條 資產轉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轉讓方或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的材料;
(二)轉讓方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受讓方;
(三)意向受讓方相互串通,損害轉讓方或其他意向受讓方合法權益的;
(四)意向受讓方弄虛作假、與轉讓方串通競價的;
(五)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干擾其他意向受讓方公平競爭等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意向受讓方參與受讓,在資產交易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響資產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交易市場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資產轉讓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資產交易相關方可以向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交易機構終結資產轉讓。
第五十二條 資產轉讓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交易機構應當在網站上公告。
第五十三條 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受讓方應當對在資產交易過程中獲悉的交易對方的相關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五十四條 本規(guī)則涉及按照日、月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算入,從次日起開始計算。
資產轉讓公告時間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jié)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五十五條 境外國有資產轉讓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對企業(yè)資產轉讓行為有特殊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guī)則由漯河市產權交易有限公司負責解釋。